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用燃料油;(二)不得拆除、擅自改装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三)不得在通航水域焚烧船舶垃圾、倾倒生活垃圾和污水;(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