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用燃料油;

(二)不得拆除、擅自改装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三)不得在通航水域焚烧船舶垃圾、倾倒生活垃圾和污水;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