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市生态环境、港航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船舶尾气排放进行抽检。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