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作业机械进行维修养护和排放检测,保证作业机械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超标排放且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仍不达标的,应当停止使用。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