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电动、燃气等新能源机动车,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加快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机关和公交、出租车、环卫等行业新增、更新车辆应当选购新能源机动车。

鼓励公民购买、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动车。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