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电动、燃气等新能源机动车,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加快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国家机关和公交、出租车、环卫等行业新增、更新车辆应当选购新能源机动车。鼓励公民购买、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动车。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