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集聚、环保的要求,科学合理规划工业布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落后产能和高污染、高排放项目。

对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水泥、制药、化工、垃圾处理厂等高污染、高排放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