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国家确定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进行登记,限期淘汰,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