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原油、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高污染燃料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改造,并使用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