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