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齐抓共管的大气生态环境管理机制。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