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经依法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