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确定不同区域的建设规模、结构和布局,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