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