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环境治理综合监管体系,优化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配置,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