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相关责任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依据。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