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相关责任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