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