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