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