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噪声污染和光污染防治体系,最大限度消除噪声污染和光污染源。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