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建筑垃圾治理体系的建设,加强建筑垃圾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绿色施工。施工单位应当规范建筑垃圾、土方等清理、运输和堆放,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减少废弃物排放。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