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绿化建设中应当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注重市树望春玉兰、市花月季等优质种质资源的种植与养护,科学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护植物的多样性,确保绿地系统的稳定。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