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与建设,开展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扩水增湿、生态补水等工作,改善湿地生态质量,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提升湿地生态系统功能。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