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工作,推行国家储备林建设,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