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防治农业污染、工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开展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