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十五条有效生态保护应当以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为核心,统筹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营造良好生态安全环境。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