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容量,制定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引导退出行业清单,并负责组织开展产业引导退出工作。禁止引进、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境准入条件以及列入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产业、企业和项目。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