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渠首水源地绿色生态屏障和南水北调中线干渠(南阳段)生态走廊的保护,强化生态功能,划定水源保护区,控制开发建设,确保水质安全。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