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绿色发展战略,根据本行政区域不同片区的功能定位、生态状况和发展优势,建立绿色低碳产业体系。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