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促进城镇低效土地盘活利用,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监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