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