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空间规划要求和主体功能定位,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明确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范围。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