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空间规划要求和主体功能定位,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明确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范围。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