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在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大气流动风道、绿色生态廊道,因地制宜扩大绿地、水面、湿地面积,构建优美的城市天际线,营造宜居环境。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