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重置价二倍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