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