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