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

街道办事处和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