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