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