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行道树种。确需更换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