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采折花果枝叶、采收种条、采挖种苗,刻画、剥损树皮;

(二)将非作业机动车辆驶入绿地或者在绿地内停放;

(三)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拴挂、钉钉、结绳晾晒等;

(四)在树旁或者绿地内倾倒妨害树木、花草生长的垃圾、污水等;

(五)在绿地内挖坑取土、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堆放杂物等;

(六)损毁园林小品及浇灌、照明等绿化设施;

(七)损毁绿地内绿篱、花坛、草坪;

(八)擅自在绿地内设置户外广告、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