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绿化树木。

因工程建设或者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