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工程建设或者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临时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原状,并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予以核实。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