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铁路、公路、河渠、湖泊等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者负责,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