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城市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二)铁路、公路、河渠、湖泊等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四)生产绿地由经营者负责,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