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通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资料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