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城市绿化工程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施工时,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组织施工,并接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管。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