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运营安全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