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确需迁移、拆除、占用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予以补建或者补偿。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