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主干道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等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其他城市道路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站台等设施。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