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主干道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等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其他城市道路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站台等设施。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