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住宅区、大型商业区和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人流集散场所;

(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文化、卫生、体育、娱乐等大型公共设施。

未按照规划配套相应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