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市或者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批准,在确保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可以依法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进行综合开发,其收益应当用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