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停车场、首末站、换乘枢纽站等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可以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土地用途。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