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第九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前或者公告期间,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或者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间届满,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